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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预防建筑施工高处坠落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7-29

各公司行政部、项目部及山东分公司:
  为有效减少高处坠落事故,现将《杭州市预防建筑施工高处坠落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各部门,请大家根据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仁龙建设有限公司工程部
  2014年7月25日

附件:

杭州市预防建筑施工高处坠落事故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今年以来,我市已发生6起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其中高处坠落事故3起、死亡3人,占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50%。为有效减少高处坠落事故,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开展预防建筑施工高处坠落事故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浙建管〔2014〕9号)文件要求,决定在全市开展预防建筑施工高处坠落事故专项整治活动,特制订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预防建筑施工高处坠落事故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水平,集中解决建筑施工中存在的违规作业、危险作业、安全防护措施不完善等问题,力争整治活动开展期间全市建筑施工高处坠落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下降50%。

二、整治范围及内容

(一)整治范围

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整治内容

预防建筑施工高处坠落事故要严格按照《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的规定执行,重点对以下方面进行整治:

1、预防高处坠落事故措施是否制定,施工各阶段高处坠落危险源、安全防护措施是否明确。

2、施工单位是否对所有高处作业人员进行高处作业安全知识的教育和相关安全技术交底。高处作业人员是否经过体检合格后上岗。施工现场是否为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安全帽、安全带等必备的安全防护用品和用具。作业人员在作业时是否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

3、高处作业前,项目负责人是否组织对安全防护设施进行验收合格签字后作业。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做到定型化、工具化。

4、各类作业平台、卸料平台是否按相关规定编制施工方案,是否经验收合格签字后使用。架体应保持稳固,不得与施工脚手架连接。作业平台上严禁超载。

5、脚手架是否按相关规定编制施工方案,是否经验收合格签字后使用。作业层脚手架脚手板、安全网铺设是否符合要求。作业人员上下应有专用通道,不得攀爬架体。物料提升机严禁乘人。

6、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其他外挂式脚手架是否按相关规定编制施工方案,是否经验收合格签字后使用。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其他外挂式脚手架每提升一次,都应由项目负责人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作业。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其他外挂式脚手架升降时,应设专人对脚手架作业区域进行监护。

7、移动式操作平台是否按相关规定编制施工方案,是否经验收合格签字后使用。

8、电梯井门是否按定型化、工具化的要求设计制作。电梯井内安全平网或刚性封闭防护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9、施工外用电梯是否编制安装拆卸施工方案,使用前是否经验收合格签字后使用。施工外用电梯各种限位是否灵敏可靠,楼层门是否采取防止人员和物料坠落措施。电梯轿厢内乘人、载物时,严禁超载,载荷应均匀分布,防止偏重。

10、吊篮是否按相关规定编制施工方案,是否经验收合格签字后使用。吊篮使用应做好日常例保和记录。吊篮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佩戴安全带。

11、物料提升机是否编制安装拆卸施工方案,使用前是否经验收合格签字后使用。物料提升机相关防护装置、措施是否设置完善。

12、模板工程是否按相关规定编制施工方案,是否经验收合格签字后作业。模板工程在绑扎钢筋、粉刷、支拆模板时应保证作业人员有可靠立足点,作业面应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三、工作安排

(一)企业自查阶段(2014年7月1日至10月10日)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指导、督促所属建筑施工企业认真贯彻落实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二)检查督查阶段(2014年10月10日至11月10日)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照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组织开展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我委将适时组织督查组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三)总结提高阶段(2014年11月10至12月10日)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质安监总站要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深入总结,认真梳理存在的问题,系统总结整治经验,改进完善整治方案,积极建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长效管理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订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要将高处坠落专项整治工作列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范围,要建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各负其责、有关企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工作指导,加强督促检查,做到认识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

(二)严格实施,强化监督。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将预防高处坠落专项整治活动结合当前开展的隐患排查、“打非治违”、较大以上事故防控专项行动等活动一并开展实施。对整治活动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切实督促有关单位和企业逐一整改到位。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不力、存在突出隐患的要责令停工整改。在专项整治活动期间仍发生高处坠落事故的,要依法对相关企业和责任人员进行从严从重处理。

(三)注重实效,完善机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认真总结高处坠落事故主要原因,抓住薄弱环节和主要问题,重点突破,标本兼治,抓出成效。通过专项整治活动开展,实现预防高处坠落的安全设施、作业行为和管理规定标准化,建立预防高处坠落长效管理机制,有效降低高处坠落事故发生概率。

请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质安监总站于11月25日前将本地区开展预防建筑施工高处坠落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我委。

联系人:谢坤,电话/传真:8702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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