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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0-24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工作,根据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委托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实施。

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开发区管委会依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由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参加。

第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涉及甩项的已取得各责任主体签字确认的甩项报告,属政府投资项目的需取得上级主管部门认可文件。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附表1)。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技术或主管质量的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及竣工资料,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存在问题的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合格或经整改后合格的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签认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

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后,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进行质量评估,具备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附表2)。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分别提出质量检查报告(附表3、4)。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项目勘察、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检验并检验合格,建设单位应提交分户检验汇总表并按户出具《住宅分户检验合格标识》。

(十)永久性质量责任标志牌已经按规定设置。

(十一)对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需投入试运行的,建设单位应参照竣工验收程序组织各责任主体进行交工验收,对其是否符合质量要求及能否投入试运行做出结论性评价。试运行到期后,建设单位应提供试运行检测评估意见,作为能否组织竣工验收的依据之一。

(十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单位应对上述事项逐一进行检查核实。经检查,确认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方可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工作。

第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按以下要求进行准备: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组。其中因专业特殊、技术特别复杂而采取邀请招标或资格预审、综合评估法等方式确定施工单位的工程,应当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组。

(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的验收组应包括以下人员:

1、各方主体的项目负责人;

2、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

3、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

4、以上人员应取得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证明,各单位对本单位参加竣工验收人员资格的真实性及专业配套情况负责。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竣工验收的上述人员,须由所在单位出具书面材料并经本人签字确认授权,告知建设单位,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可更换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参与。

(四)验收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及本次验收的范围;

2、验收依据;

3、验收的时间、地点;

4、验收分组情况及名单,各组职责及分工;

5、验收主持人和参建单位主汇报人;

6、验收的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

验收方案须经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计划组织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提交以下资料:

1、《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知单》(附表5);

2、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3、监理单位质量评估报告;

4、勘察单位质量检查报告;

5、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

6、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附表6);

7、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附表7);

8、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证明(附表8);

9、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10、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检验并检验合格,建设单位在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合格标识》基础上,提交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信息汇总表(附表9);

11、对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先期进行交工验收的,建设单位应提交工验收证明文件;涉及试运行的,还应提供试运行检测评估意见;

12、由建设单位及相关主体签章认可的工程质量问题整改完毕确认单(附表10);

13、如存在甩项的,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甩项报告(附表11);

14、工程竣工验收方案(含验收组成员名单)。

15、设置永久性质量标志标识牌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质量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书面通知后,核对本细则第七条的各项资料,确认不存在缺项后应当场出具《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知收讫回执单》(附表12)。如发现存在资料缺项或资料未按统一表单报送,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内容或不予受理需重新提交的原因,并出具写明原因的竣工验收通知收讫回执单。

第九条  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和质量保证资料进行抽检,抽检情况记入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存在需整改问题的,应在竣工验收前即发出责令改正通知单,整改结果应在竣工验收前反馈;如发现涉及影响结构安全或使用安全的问题,应要求建设单位组织落实整改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条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一)建设单位核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竣工验收的人员资格;

(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各单位工作情况汇报应形成书面材料,由本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程档案资料,验收组中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的人员,根据分工对相关资料进行审阅、核查,书面记录审阅情况,审阅后签署审阅意见及审阅人姓名;

(四)实地查验工程质量,验收组中负责实地查验人员,按照验收方案中选点要求进行查验,详细记录查验内容和查验结果,查验后签署查验意见及查验人员姓名;

(五)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含土建、设备安装等)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亲笔签署的《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附表13)。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质量监督机构应指派两名及以上监督执法人员组成监督组,到场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重点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人员的资格和验收执行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

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或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的,应当场签发《竣工验收责令改正告知书》(附表14),责令建设单位落实整改符合验收条件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对于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工程存在未涉及强制性标准的其他质量问题时,监督人员应签发《竣工验收质量整改意见书》(附表15),要求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落实整改到位,整改记录经建设单位及相关责任单位盖章确认后纳入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二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附表16)。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第十三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并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四条  未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有关文件、表格中要求监理单位填写的内容,由建设单位填写。

第十五条  对包含若干子单位工程的单位工程,当其子单位工程具备独立使用功能且符合竣工验收条件时,可按本细则规定对子单位工程先期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积极应用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实现工程竣工验收网上申报,服务企业。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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