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动态

关于印发《余杭区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4-02


各有关部门:

《余杭区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已通过相关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办法及其配套文件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

招投标市场联动自2015年4月1日起执行(具体以发布的招标文件内容及时间为准)。


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3月6日

 

 

余杭区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余杭区范围内实施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运用诚信评价结果适用本办法。

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和配套文件《余杭区建筑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评价办法》(具体办法详见本办法附件一)、《余杭区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联动加(扣)分办法》(具体办法详见本办法附件二),对建筑施工企业在余杭区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市场经营和现场施工进行信用评价并联动管理。

第三条 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区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建立完善联动机制,发布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结果,对全区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评价实施单位为建筑业管理各相关职能部门。

第四条 评价实施单位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筹兼顾,各司其职,注重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严格遵照本办法及配套文件内容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诚信评价,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依托余杭区建筑市场信用网、余杭区建设工程招标网和余杭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实现全区建设工程项目信息、企业(人员)信息、监督管理信息的互联互通,形成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监管机制。

第二章 评价组成内容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由企业市场和现场行为组成。

企业建筑市场行为评价是由建筑施工企业在本行政区域一定时段内的荣誉、纳税、处罚和合同履约行为等信息评价组成;

企业施工现场行为评价是由建筑施工企业在本行政区域一定周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期间的现场工程质量管理和安全文明施工行为等信息评价组成。

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的具体内容和影响时段、登录要求等在本办法配套文件中明确。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可每月动态计算。 

第八条 本区备案的建筑施工企业初始诚信综合评价按零分起计;新进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以上月库内企业信用平均分为准。

第三章 企业市场和现场行为信息采集

第九条 企业市场行为信息由评价实施单位采集、司法机关及区级以上部门抄送、企业自主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获取。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余杭区缴纳营业税的情况由评价实施单位向区税务机关查询。

第十一条 企业现场行为信息由评价实施单位以现场评价方式获取。

第十二条 项目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出现质量安全隐患被责令停工整顿,或者发生群访集访事件导致停工的,停工整顿期间延续扣分。

第十三条 因故需停止企业现场行为评价的,经评价实施单位审查同意后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不得擅自停止企业现场行为评价。

第十四条 评价实施单位在现场对施工企业行为评价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协助、配合开展评价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回答有关询问,不得干扰阻挠。

第十五条 评价人员进行企业现场行为评价应当场如实书面填写评价表,并在评价完成后交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相关项目负责人当场签字。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不认可评价结果的,应写明不同意见和理由,视同当场提出异议。评价实施单位应按本办法第五章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拒绝签字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的,由评价人员将此情况记录在评价表上,并由建设或监理单位见证签字,该次评价结果视为有效。

企业现场行为评价过程中,在影响评价的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评价人员应留存影像资料。

第四章 信息审核和管理

第十八条 评价实施单位采集的企业市场行为和企业现场行为信息,由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按规定时限上报区建筑业管理处,区建筑业管理处按《余杭区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联动加(扣)分办法》进行折算计分并制定《余杭区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诚信每月通报》。

第十九条 《余杭区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诚信每月通报》在余杭区建筑市场信用网上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建筑施工企业,按本办法第五章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记载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的纸质、影像等资料由评价实施单位保存,评价生效后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电子数据由区建筑业管理处长期保存。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 评价实施单位应对外公布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异议受理科室和联系方式,并建立健全处理机制。

第二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的异议由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处理。企业市场行为评价的异议处理,以有关法定机关出具的有效文件为依据。企业现场行为评价的异议处理,以留存的评价纸质资料、影像资料和现场事实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对企业现场行为评价当场提出异议的,评价实施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对异议事项进行核查,并将核查意见送达异议人。异议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区建筑业管理各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复核。

第二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公示期内,与诚信评价相关联的组织或个人均可向区建筑业管理处提出异议,具体处理由区建筑业各相关职能部门受理,最后由区建筑业管理处进行答复。异议人应书面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和具体事实理由。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回复。 

第二十五条 公示期内的企业市场行为评价异议,建筑业管理各相关职能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单位作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应送达异议人,并自次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异议处理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由有权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七条 生效的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数据,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以下情形确需更改的,应由企业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更改。

(一)有权部门依法撤销或变更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数据的;

(二)同一事由产生其他法律后果,按评价标准需更改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数据的;

(三)其他法定原因导致已发布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数据需更改的。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更改的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数据,由区建筑业管理处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改,并做好记录。

第六章 评价运用

第二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结果适用于余杭区行政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评分中,其他工程可参照执行。

纳入招投标评分的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总分,以招标文件确定的开标之日当月采用的《余杭区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诚信每月通报》计算分值与企业原诚信评价分累计结果为准。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按联合体中最低评价认定。

评标过程中信用联动分将按企业诚信评价总分与联动系数相乘来计取。信用联动分将直接计入商务标分值。具体联动系数将根据房建或市政基础设施分类公布并在招标人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资质申报、诚信评价、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建筑业管理各相关职能部门应予以通报,并按评价标准实施评价。

第三十一条 对在建筑市场及现场中严重违法违规的建筑施工企业,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上报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企业注册地行业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 评价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撤职等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权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评价实施单位不按规定程序,擅自修改记载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的纸质、影像、电子数据等资料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权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未按规定保存记载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的纸质、影像、电子数据等资料,造成丢失、损坏或被篡改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权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企业(人员)诚信信息,应在“余杭区建筑市场信息网”实时记录、动态发布。需在其他媒介上发布的,内容应相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及其配套文件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招投标市场联动自4月1日起执行(具体以发布的招标文件内容及时间为准)。

 

请关注以下文件:1.《余杭区建筑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评价办法》

        2.《余杭区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联动加(扣)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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