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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9-10

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2015〕102号)(以下简称《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一级资质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711号)(以下简称《换证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做好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以下简称一体化资质)的换证工作等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15年7月31日起,我省已停止受理按原一体化资质标准的资质延续申请,在7月31日前受理申请延续的一体化资质企业按原相关规定办理证书延续。
  二、已取得一体化资质的企业,一体化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企业可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
  三、自2015年9月15日起,已取得一体化资质的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对所有一体化资质同时申请换发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证),按简单换证原则分别换领原一体化资质相对应等级和类别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新资质证书有效期3年。(具体换证对应专业类别和等级详见附件1)
  其中已取得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三级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换领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证书和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丙级证书。
  申请换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将企业信息及人员信息录入“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申请换领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将企业信息及人员信息录入“浙江省勘察设计四库一平台”,未审核入库企业的换证申请将不予受理。
  一体化资质证书已过期的,不受理申请换证。
  四、申请换证的一体化资质企业,应在企业基本信息入库后,向工商注册所在地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同意,持《一体化资质证书换证申请审核表》(详见附件2)到我厅政务办理中心换领相应等级和类别的建筑业企业和甲级以下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其中一体化一级资质企业申请换领工程设计甲级资质证书的,应在换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15日内,持加盖“已领施工证书”印章的原一体化资质证书(正本及所有副本)和已换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到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换领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换证后的企业应及时登录“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企业版)和“浙江省勘察设计四库一平台”更新相关信息。
  五、具有其他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如在申请一体化资质换证前,已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换领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再申请一体化资质换证的;或企业申请一体化资质换证后,又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换领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同一资质审批部门审批的所有建筑业企业资质全部打印在同一本证书上,并收回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参照《换证通知》规定。
  六、从2017年1月1日起,新申请换证和已换证的原一体化企业的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均需符合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新申请换证不符合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不同意其换证;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原一体化企业换证后的动态监管,对换证后不符合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限期三个月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撤回其相关资质。在2017年1月1日前,已换证的原一体化企业又换领其他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既有资质的资产、主要人员均需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七、其他相关事项按照《通知》、《换证通知》执行。
  八、舟山、义乌参照执行。
  九、我厅一体化资质换证受理部门为厅政务办理中心。
  附件:1.一体化资质企业换证对应专业类别和等级一览表
     2.浙江省一体化资质证书换证申请审核表
     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2015〕102号)
     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一级资质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711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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